关于防范贷款“套路”行为的风险提示 2024-09-10

强制捆绑搭售、误导销售、“砍头息”等贷款“套路”营销行为,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注意防范此类贷款“套路”行为。

一、片面信息披露隐藏产品风险“套路”侵害知情权

要警惕贷款营销中侵害知情权的各类“套路”营销宣传行为,常见手法包括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例如,有的借款人遭遇了“砍头息”,实际放款资金小于合同约定放款资金;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与放款方所谓的“零息”“低息”宣传名不副实,借款人贷款后才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

二、互联网界面设置暗藏“套路”侵害自主选择权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已十分普遍。部分放款方在互联网页面暗藏各种“套路”,给自主选择设置障碍,一些使用智能设备不熟悉的老年消费群体、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以及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群体更容易被“套路”。例如,在购物、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并在产品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优先使用消费信贷。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搭售,强制要求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三、互联网贷款不当营销“套路”侵害公平交易权

一些网络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分析和滥用消费者行为数据,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例如,有的平台不顾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借贷或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信息地位不当诱导借贷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平交易权。

四、“套路贷”犯罪“套路”侵害人身财产安全权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也在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比如,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用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使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更易上当受骗。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不断完善制度、加大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严厉整治相关违法行为。现就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贷款“套路”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提示如下:

一、警惕贷款虚假宣传,根据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要结合自身需求、风险承受和消费能力,在正规金融机构、规范业务渠道办理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借贷有成本,应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在不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树立诚信意识,不违规将消费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等违规行为,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幌子的“培训贷”“求职贷”“美丽贷”等诈骗活动。

三、警惕“债事服务”等诈骗侵害,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各类诈骗活动造成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个人网上银行 登 录
企业网上银行 登 录
手机银行 下 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