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公众金融安全意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做好充分的产品风险告知提示工作,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自主作出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可能会碰到以下违规销售行为:
1.销售机构未对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或在进行评估时提示、暗示、诱导消费者选择测试答案。
2.销售人员未说明产品的风险等级,未提示阅读《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等销售文件,未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和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投资结果。
3.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产品收益,引导消费者购买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
4.在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接受高风险产品后,销售人员仍积极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或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5.介绍完金融产品后,未主动引导进行录音录像,直接要求消费者购买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金融机构对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提供评估结果,并推荐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2.要求金融机构出具《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等销售文件,了解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等级、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
3.要求金融机构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说明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等重要事项,金融机构不应推荐或者销售评估后不适合购买的产品。
4.主动了解或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金融机构应告知产品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基本知识,书面确认是消费者自己要求了解和购买。
5.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投诉处理渠道及联系方式,便于后续反馈、解决问题。
金融消费者应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如不慎遇到违规销售,应及时向金融机构上级单位、监管部门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