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农商银行”)已于2010年6月29日发布公告,自2010年6月30日天津农商银行开业之日起,原10家行社的股金证已不再具有股权关系凭证的效力;在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期间,为原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原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原天津津南农村合作银行、原天津西青农村合作银行、原天津北辰农村合作银行、原天津市宝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天津市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天津市武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原天津市宁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10家行社)的股东办理股金清退事宜。
目前仍有部分原股东未办理相关手续,天津农商银行再次发布公告,通知未办理股金清退事宜的股东务必于9月4日之前按原公告的要求到原入股地办理相关手续。如到期仍未办理,天津农商银行将把上述款项列入“久悬未取账户”代为保管,不支付任何形式的收益。
原10家行社的股东将原股权转让、赠与给他人的,如股权转让、赠与未得到原10家行社的书面同意,退股手续齐全的,天津农商银行仍将把股金款项清退至原股东存款账户。
原10家行社的股东将原股权质押给他人的,如股权质押未在工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未得到原10家行社的书面同意,退股手续齐全的,天津农商银行仍将把股金款项清退至原股东存款账户。如原股权质押已在工商机关办理有效股权质押登记或已得到原10家行社的书面同意,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天津农商银行再行办理股金清退事宜:(一)股权质押登记已注销;(二)提供法院等机关关于质押股权归属或股权质押解除的有效法律文书;(三)原股东提供同意将股金款项转让给质押权人的经公证的书面承诺。
如有垂询,请与本行联系,咨询电话:022-83867521。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