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在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过程中,是否可以手写银行汇票?
答:不可以。银行汇票的签发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如遇打印机故障,银行汇票凭证打印作废的情况,需使用“银行汇票撤销”交易先撤销原签发交易,再重新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不得手写。
19. 柜员在签发银行汇票打印凭证时,如打印失败,可以重打凭证吗?
答:不可以重打凭证,因为该笔汇票已签发成功,凭证号码已销号,必须先撤销原交易,然后重新办理一笔银行汇票签发业务。
20. 签发银行汇票时已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的,可以由其他社(行)办理解付吗?
答:不可以。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行)解付。
21. 代理付款社(行)在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时如发现汇票专用章不清晰或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模糊不清该如何处理?
答:代理付款社(行)应及时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出票社(行)查复后方可进行后续处理。
22. 客户持农信银银行汇票到异地办理解付,如异地无加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的营业机构网点,如何处理?
答: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时,柜台业务经办人员可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行(社)名行(社)号表查询了解收款人所在地的入网机构,并向申请人告知开通农信银银行汇票解付业务的范围,如异地暂无加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的营业机构网点,可通过原特约汇兑系统通汇机构办理解付。
23. 代理付款社(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付银行汇票?
答:代理付款社(行)在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拒付:
(1)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2)非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6)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9)汇票与汇票专用章行别不对应的。
代理付款社(行)应将拒付的银行汇票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以及涂改的汇票,代理付款社(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4. 银行汇票的出票小写金额是否必须使用压数机具压印?
答:根据《关于农信银银行汇票出票小写金额启用打印方式的通知》(农信银发〔2008〕49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以出票日期为准,下同),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入网机构可以使用打印机打印出票小写金额,即人民币符号“¥”与出票小写金额一并打印在大写金额右端。打印方式和压数方式的交替使用期为1年,2009年11月1日以后,压数机具原则上停止使用。压印和打印汇票小写金额并行期间,各入网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受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
25. 哪些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答: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正面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汇票;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26. 进行银行汇票背书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答: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其中,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无效;背书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仍然有效。
27. 怎样审核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答:银行汇票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最后的持票人,应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如背书栏不敷背书,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银行汇票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8. 票据的哪些要素是不能更改的?
答: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9. 持票人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如何向银行提示付款?
答: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0. 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应怎样办理付款?
答:可以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代理付款社(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1. 银行汇票退票交易的用途是什么?
答:银行汇票退票交易有三个用途:
(1)未用退回:指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银行汇票后未进行背书转账或提示付款签章,而要求出票社(行)退回票款的行为。未用退回必须将银行汇票出票金额全额退回申请人账户。
(2)超期退款:指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收款人或持票人在代理付款社(行)未获付款时,由出票社(行)办理付款的行为。超期退款可以全部退款或部分退款,当银行汇票有多余金额时,多余金额应退回申请人账户。
(3)挂失退款:指持票人办理挂失后,凭法院出具的票据权利证明在出票社(行)办理退款的行为。挂失退款可以全部退款或部分退款,当银行汇票有多余金额时,多余金额应退回申请人账户。
32. 客户持银行汇票到出票社(行)办理未用退回时,经办人员应注意审核哪些内容?
答:办理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时,需由汇票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或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个人),填写三联进账单,与银行汇票第二、三联一并提交出票社(行)。
出票社(行)经办人员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还应与专夹保管的卡片进行核对,并检查是否曾收到代理付款社(行)关于此银行汇票的查询,如曾接收过查询,必须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可办理退款。对于缺少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联)要求退款的,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
33. 当银行汇票丧失时,失票人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汇票丧失后,现金银行汇票的失票人可以在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行(社)柜台办理挂失止付申请,并在挂失止付日起12日内,前往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转账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前往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或提出诉讼请求。
34. 转账银行汇票丢失时,失票人应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失票救济?
答:失票人应向出票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即出票行)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出票社(行)及代理付款社(行)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35. 持票人办理银行汇票挂失时,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填明哪些内容?
答:(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不予受理。
36. 代理付款社(行)可以发起银行汇票挂失交易吗?
答:不可以。出票社(行)和代理付款社(行)可以受理银行汇票挂失申请。代理付款社(行)受理挂失申请后,需通过自由格式报文或传真等方式将挂失信息发送出票社(行),由出票社(行)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发起银行汇票挂失交易。
37. 已办理挂失的银行汇票是否可以解挂?
答:失票人找到丧失的银行汇票后,可向受理挂失止付申请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提出“撤销挂失止付申请”,并由出票社(行)进行银行汇票的解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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