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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花开盛世两全保险(A款)
人寿险
趸交、期交
8年、12年
出生满28天-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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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详见本产品条款。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花开盛世两全保险(A款)》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4.2宽限期”、“4.3效力中止与恢复”、“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保单贷款”、“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性别错误”、“8.6未还款项”、“脚注11意外伤害”、“脚注17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花开盛世两全保险(A款)》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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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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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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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该情形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根据相关精算原理计算。
一、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
四、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猝死;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客运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动车(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或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水上交通工具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猝死;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因流产、分娩;
6.投保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投保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臻鑫传家终身寿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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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久久安盈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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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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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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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提示: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久久安盈终身寿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除上述“保险责任的免除”内容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3 保单质押贷款”、“4.5 合同效力中止”、“4.6合同效力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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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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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出生满28天至72周岁;女性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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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您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保险公司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1)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2)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3)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
龄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
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太平臻爱一生终身寿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第二十五条性别错误”及其他条目中以加粗字体醒目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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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颐养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平准领取型)
年金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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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18周岁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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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该情形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根据相关精算原理计算。
一、关爱金
二、养老年金
三、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颐养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
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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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颐养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增额领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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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18周岁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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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该情形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根据相关精算原理计算。
一、关爱金
二、养老年金
三、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颐养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
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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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恒享两全保险
人寿险
趸交、期交
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年度末
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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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上述“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取值如下表:
身故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比例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
二、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恒享两全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除上述“保险责任的免除”内容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3保单质押贷款”、“4.5合同效力中止”、“4.6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恒享两全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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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臻盈一生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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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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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提示: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臻盈一生终身寿险条款》为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21、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22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
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4保险责任”、“4.2宽限期”、“4.3效力中止与恢复”、“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减少基本保险金额”、“7.4保单贷款”、 “7.5年金转换权”、“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性别错误”、“8.6未还款项”、“脚注10意外伤害”、“脚注24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臻盈一生终身寿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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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传世一生终身寿险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天至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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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管理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您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保险公司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一、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如果在年满80周岁前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一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但本产品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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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第二十五条 性别错误”及其他条目中以加粗字体醒目显示的内容。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太平传世一生终身寿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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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详见保险条款。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久久安盈终身寿险》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除上述“保险责任的免除”内容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3 保单质押贷款”、“4.4 合同效力中止”、“4.5合同效力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久久安盈终身寿险》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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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提示: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该情形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根据相关精算原理计算。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安宝两全保险》保险条款、基本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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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提示: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臻祥一生终身寿险条款》为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9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4保险责任”、“4.2宽限期”、“4.3效力中止与恢复”、“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6.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减少基本保险金额”、“7.4保单贷款”、“7.5年金转换权”、“8.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性别错误”、 “8.6未还款项”、“脚注9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脚注10 意外伤害”、“脚注23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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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该情形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根据相关精算原理计算。
一、身故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如意福终身寿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如意福终身寿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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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该情形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根据相关精算原理计算。
一、特别关爱金: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其中,特别关爱金比例详见条款。
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年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其中,年金比例详见条款。
三、呵护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呵护金。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逸宝年金保险》保险条款、基本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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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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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详见本产品条款。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鑫耀两全保险》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4.2效力中止与恢复”、“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保单贷款”、“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性别错误”、“8.6未还款项”、“脚注12意外伤害”、“脚注18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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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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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除“2.4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3 保单质押贷款”、“4.4 合同效力中止”、“4.5 合同效力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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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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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2)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见7.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7.28)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29)、空中运动(见7.30)、攀岩(见7.31)、探险(见7.32)、摔跤、武术(见7.33)、特技表演(见7.3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见7.35),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10)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1)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36)、性病、特定传染病(见7.37)、精神疾病(见7.38);
(14)战争(见7.39)、军事冲突(见7.40)、暴乱(见7.41)、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6)遗传性疾病(见7.4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43);
(17)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因医疗事故(见7.44)导致的医疗费用;
(20)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1)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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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本产品无犹豫期。
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2)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见7.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7.28)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29)、空中运动(见7.30)、攀岩(见7.31)、探险(见7.32)、摔跤、武术(见7.33)、特技表演(见7.3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见7.35),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10)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1)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36)、性病、特定传染病(见7.37)、精神疾病(见7.38);
(14)战争(见7.39)、军事冲突(见7.40)、暴乱(见7.41)、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6)遗传性疾病(见7.4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43);
(17)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因医疗事故(见7.44)导致的医疗费用;
(20)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1)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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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1.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的,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详见条款。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久盛终身寿险》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除“2.6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3 保单质押贷款”、“4.5 合同效力中止”、“4.6合同效力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久盛终身寿险》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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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2中低(较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稳健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鑫安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鑫安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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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由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管理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一、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2%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下列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其中,给付比例详见条款。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祥泰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祥泰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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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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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一、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详见条款。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大家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除“2.5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1 保单红利”、“4.2 保险事故通知”、“5.2 保单质押贷款”、“5.3 合同效力中止”、 “5.4 合同效力恢复”、“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 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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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2中低(较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稳健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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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如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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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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