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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臻享一生终身寿险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保险金
二、全残保险金
三、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四、豁免保险费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猝死;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客运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动车(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或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水上交通工具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猝死;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因流产、分娩;
6.投保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投保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条款的“第十四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第三十条    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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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恒宝两全保险 人寿险 趸交 6年、8年、10年 18周岁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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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久盛(尊盈版)终身寿险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1.4犹豫期”、“1.6联系方式变更”、“1.7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    “4.4保单贷款”、“4.6效力中止与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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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臻爱一生2.0终身寿险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男性:出生满28日至72周岁 女性: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保险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形手术;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前条规定的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及其他条目中以加粗字体醒目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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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臻悦一生终身寿险 人寿险 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四、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列车的车厢外部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保单持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4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4.3    效力中止与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7.4    保单贷款”、    “7.5    转换年金权益”、“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6    未还款项”、“脚注    10    意外伤害”、“脚注    23    利息”、“脚注    25    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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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财富赢家终身护理保险 健康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6日。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一、等待期
二、护理保险金
三、疾病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及乘坐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您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和谐财富赢家终身护理保险条款中“1.4    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5.1合同效力中止”、“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5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脚注10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13观察期”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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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财富安心终身护理保险 健康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6日。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一、等待期
二、一般护理保险金
三、关爱护理保险金
四、疾病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及乘坐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您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和谐财富安心终身护理保险条款中“1.4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5.1合同效力中止”、    “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5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脚注10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13观察期”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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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诚托未来」终身寿险(增额版)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18周岁至75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一般身故保险金    
二、运动达标额外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运动达标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条款第2.1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    1.2条“保险责任”、第3.3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4.2    条“保险事故通知”、第    5.1条“犹豫期”、第6.4条“减额交清”、第7.4条“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8条“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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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久久鸿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66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2较低(中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保险金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产品条款“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六条    年龄错误”、“第二十七条    性别错误”及其他条目中以加粗字体醒目显示的内容。
https://www.djbx.com/ 95569 网点柜面、手机银行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无社保) 健康险 趸交 1年 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本产品无犹豫期。
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2)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见7.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7.28)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29)、空中运动(见7.30)、攀岩(见7.31)、探险(见7.32)、摔跤、武术(见7.33)、特技表演(见7.3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见7.35),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10)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1)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36)、性病、特定传染病(见7.37)、精神疾病(见7.38);
(14)战争(见7.39)、军事冲突(见7.40)、暴乱(见7.41)、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6)遗传性疾病(见7.4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43);
(17)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因医疗事故(见7.44)导致的医疗费用;
(20)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1)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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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有社保) 健康险 趸交 1年 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本产品无犹豫期。
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2)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见7.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7.28)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29)、空中运动(见7.30)、攀岩(见7.31)、探险(见7.32)、摔跤、武术(见7.33)、特技表演(见7.3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见7.35),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10)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1)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36)、性病、特定传染病(见7.37)、精神疾病(见7.38);
(14)战争(见7.39)、军事冲突(见7.40)、暴乱(见7.41)、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6)遗传性疾病(见7.4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43);
(17)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因医疗事故(见7.44)导致的医疗费用;
(20)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1)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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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瑞鑫一生终身寿险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18周岁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三、猝死关爱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列车的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4.3    效力中止与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    保单贷款”、“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5    未还款项”、“脚注    4    意外伤害”、“脚注18    利息”、“脚注20    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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